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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明这四家公司因存在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处罚!

来源:BOB体育开户    发布时间:2024-04-17 01:00:47

  2020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原料土堆覆盖不完全。5月7日下午再次检查发现土堆已覆盖。

  以上事实,有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东明县分局2020年5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0年5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菏东环罚告字[2020]第16号)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程度为一般,违法情节为初犯且及时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部分砂石料未覆盖。4月30日再次检查发现砂石料已覆盖。

  以上事实,有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东明县分局2020年4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1份,4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执法人员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0年4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菏东环罚告字[2020]第15号)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程度为一般,违法情节为初犯且及时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砂光机粉尘收集不完全。4月26日再次检查发现,你公司已完善粉尘收集设施。

  以上事实,有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东明县分局2020年4月24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1份,4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1份、《现场照片证据》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理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解决措施,严控生产的全部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0年4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菏东环罚告字[2020]第14号)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排污单位未依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规定:排污单位未依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为初犯且及时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粉尘收集箱密闭不严,粉尘收集不完全。4月26日再次检查发现,你公司粉尘收集箱已密闭。

  以上事实,有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东明县分局2020年4月24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1份,4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1份、《现场照片证据》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理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解决措施,严控生产的全部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0年4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菏东环罚告字[2020]第12号)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排污单位未依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规定:排污单位未依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为初犯且及时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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